“二选一”,商家犯愁,消费者担忧
“从去年‘双11’开始,很多同行都在议论‘二选一’,我很担心对未来经营产生影响。”在某电商平台上从事多年服装销售业务的浙江温州商户李岚说。
“二选一”现象,在电商行业普遍存在吗?“目前主要是在一些大型促销活动时,平台要求商家只能‘二选一’。”李岚说,比如去年“双11”前,一些商家接到平台通知,让商家选择只能参加一家平台的促销活动。平时的经营,大部分仍可以同时在多家平台上进行。
但人们担心这种苗头会蔓延开来。有商家在网络上匿名求助,反映某电商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平台做促销,并以此为由,强令商家必须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在该平台售卖,并关闭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二选一”将来会不会由促销扩大到平时经营,让商家心里打鼓。“电商经营竞争已非常激烈,我们要在提升服务、改善产品上花费更多精力。如今,还要再考虑‘二选一’的风险,感觉很累。”李岚说。
其实,仅仅是促销,电商平台的“二选一”已经给商家带来不少困扰。李岚算了一笔账,几年前起步做电商时,考虑到不同平台的流量特点,在多家平台开了店铺,都投入了不小的成本,“入驻费用加上经营店铺人员的工资等,每年也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如今,“双11”等促销的成交额在商家年度销量中的比重很大,商家都盼着可以参加大型促销,扩大销售额。突然出现的“二选一”规定,让他们措手不及。
不仅商家烦恼,消费者也有担心。“电商丰富了我们买东西的选择,而‘二选一’却像是在开倒车。”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郝芳说,相比到商场买东西,电商的优势在于选择丰富、方便比较。今后电商平台如果“二选一”,意味着买东西的选择空间变小了,比较范围也变小了,对消费者来说不是件好事。
“总的来说,电商‘二选一’不利于行业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不利于改善消费体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通过竞争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电商平台“二选一”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也影响了充分竞争。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目前,很多商家公开表态,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不规范竞争,影响电商做大“蛋糕”
一向开放包容的电商业,为什么会出现带有明显排斥和封闭色彩的“二选一”?
“在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电商平台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入驻商家的谈判中力量悬殊。一些电商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电商是我国消费领域的亮点。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去年1—11月,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4.8%,较上年同期提高2.4个百分点。
“电商前期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开放。”曹磊认为,相比传统流通,电商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成功应用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更关键的是电商没有把线下商家排斥在外,而是主动拥抱和吸引线下商家入驻,共同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购物体验。然而,随着电商市场日渐成熟,电商行业逐渐从流量扩充期进入存量竞争期,而国内电商平台也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各电商平台间开始“短兵相接”,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
刘俊海认为,无论是从行业健康发展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电商平台都不应选择“二选一”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满足人们需求的过程中,电商大有可为,应有所担当。更高效的流通、更实惠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更丰富的选择,不仅是消费者的愿望,也应成为电商努力的方向。“‘二选一’明显有违企业社会责任。”刘俊海说。
“电商想要健康发展,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该逆势而为。”曹磊认为,入驻商家和电商平台本应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进入存量竞争期,电商平台更不该忘了开放合作的初衷,而应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把精力放在改善服务上,靠购物体验培养消费者黏性,形成平台、商家、消费者多赢的局面,把难以取舍的“二选一”变成互利共赢的“一加一”。
电商监管应跟上行业发展步伐
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是否应有所行动?这引起了行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大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已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针对一些超大的平台企业,监管应有所行动,防止“店大欺客”、限制市场竞争等现象。
曹磊表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把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为争夺商家的资源,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各种办法逼迫平台商家“二选一”,停止在其他平台上促销甚至经营活动,迫切需要立法的形式去规范。
辜胜阻认为,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发展成为巨头,而平台上的商家是非常小的,两者博弈过程中地位差别明显。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平台规则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在当前电商行业相关立法过程中,应对不公平附加排他性的交易条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
“当务之急,对于电商‘二选一’,应及时采取措施,把不良竞争趋势遏制在早期阶段。”刘俊海说,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严肃及时查处,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经历高速发展阶段后,电商行业应进入更加成熟的规范发展阶段。更规范的监管,不仅不会限制电商发展,反而会成为行业的助推力。
“电商很多新的经营策略行为,都应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随着电商行业发展,“二选一”、流量推广、竞价排名等问题,在以前行业发展中都没有出现过,如今却屡见不鲜。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履行监管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